信息来源: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发布时间:2026/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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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药品配送管理,强化基层药品供应保障,按照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陕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陕西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监测指标(1.0版)>的通知》要求,我中心拟对药品配送关系设置规则进行优化,建立“按医疗机构设置配送关系优先、按县(区)设置配送关系兜底”的双通道并行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配送关系设置规则
本次配送关系维护遵循“原有配送关系保留、县(区)配送关系兜底、双通道不重复叠加”原则,具体规则如下:
(一)原有配送关系全部保留
各生产企业此前已完成按医疗机构设置的配送关系全部保留,持续有效,无需重复维护。
(二)新增县(区)配送关系设置
平台所有挂网药品实行按县(区)设置配送关系兜底模式。各药品生产企业须按要求,为每个挂网药品在每个县(区)选定至少1家、至多15家配送企业,负责保障该区域医疗机构药品供应。
(三)明确配送关系优先级
配送关系实行按医疗机构设置配送关系优先原则。若生产企业对已设置县(区)配送关系的医疗机构新增按医疗机构设置配送关系,系统将自动覆盖原有县(区)配送关系,优先执行按医疗机构配送。
二、配送关系集中维护工作安排
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已完成功能改造,现开启配送关系集中维护窗口期。
(一)集中维护窗口期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开放为期一个月的配送关系集中维护窗口期,各药品生产企业须在窗口期内完成县(区)配送关系设置,各药品配送企业须同步登录省平台完成对应县(区)配送关系的线上确认工作。
(二)常态化预警监测机制
自9月起,省平台依据《监测指标(1.0 版)》对生产企业设置挂网药品配送关系情况启动常态化预警监测,对连续2个月被预警提醒的生产企业生成核实处理类工单,推送相关生产企业核实(相关生产企业应在7天之内回复),不能说明合理理由的,暂停该药品挂网,待整改完毕后可申请恢复挂网(集采药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按期完成配送关系设置。各药品生产企业要全面排查梳理挂网药品县(区)配送覆盖情况,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完成配送关系配置,健全全域配送体系,切实保障临床用药需求。
(二)严格落实履约配送责任。各药品配送企业要主动对接生产企业,及时完成配送关系确认,严格遵守配送管理规定,全面履行配送履约义务,确保及时配送、稳定供应。
(三)规范做好采购协同管理。各医疗机构要熟练掌握配送关系调整相关规则,充分利用平台三方沟通机制,主动提醒药品生产企业按期完成配送关系设置,畅通采购配送衔接流程,保障药品采购工作平稳有序。
省平台已录制配送关系设置操作指引视频,各单位可在“配送关系管理”模块中查阅。
联系电话:029-88661311(周一、周三、周五下午14:00-17:00)
附件:配送关系设置操作指引视频
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6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