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省药品配送关系 集中维护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发布时间:2026/8/6 阅读次数:3743

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药品配送管理,强化基层药品供应保障,按照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陕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陕西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监测指标(1.0版)>的通知》要求,中心拟对药品配送关系设置规则进行优化,建立“按医疗机构设置配送关系优先、按县(区)设置配送关系兜底”的双通道并行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配送关系设置规则

本次配送关系维护遵循“原有配送关系保留、县(区)配送关系兜底、双通道不重复叠加”原则,具体规则如下:

(一)原有配送关系全部保留

各生产企业此前已完成按医疗机构设置配送关系全部保留,持续有效,无需重复维护。

(二)新增县(区)配送关系设置

平台所有挂网药品实行按县(区)设置配送关系兜底模式。各药品生产企业须按要求,为每个挂网药品在每个(区)选定至少1家、至多15家配送企业,负责保障该区域医疗机构药品供应。

(三)明确配送关系优先级

配送关系实行按医疗机构设置配送关系优先原则。若生产企业对已设置县(区)配送关系的医疗机构新增按医疗机构设置配送关系,系统将自动覆盖原有县(区)配送关系,优先执行按医疗机构配送。

二、配送关系集中维护工作安排

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已完成功能改造,现开启配送关系集中维护窗口期。

(一)集中维护窗口期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开放为期一个月的配送关系集中维护窗口期各药品生产企业须在窗口期内完成(区)配送关系设置,各药品配送企业须同步登录省平台完成对应(区)配送关系的线上确认工作。

(二)常态化预警监测机制

自9月起,省平台依据《监测指标(1.0 版)》生产企业设置挂网药品配送关系情况启动常态化预警监测对连续2个月被预警提醒的生产企业生成核实处理类工单,推送相关生产企业核实(相关生产企业应在7天之内回复),不能说明合理理由的,暂停该药品挂网,待整改完毕后可申请恢复挂网(集采药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按期完成配送关系设置各药品生产企业要全面排查梳理挂网药品县(区)配送覆盖情况,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完成配送关系配置,健全全域配送体系,切实保障临床用药需求。

(二)严格落实履约配送责任各药品配送企业要主动对接生产企业,及时完成配送关系确认,严格遵守配送管理规定,全面履行配送履约义务,确保及时配送、稳定供应。

(三)规范做好采购协同管理各医疗机构要熟练掌握配送关系调整相关规则,充分利用平台三方沟通机制,主动提醒药品生产企业按期完成配送关系设置,畅通采购配送衔接流程,保障药品采购工作平稳有序。

省平台已录制配送关系设置操作指引视频,各单位可在“配送关系管理模块中查阅。

联系电话:029-88661311(周一、周三、周五下午14:00-17:00)

 

附件:配送关系设置操作指引视频

 

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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